问题描述: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题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您单位作为股权投资企业,您单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因此,您单位作为股权投资企业,您单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