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送样品视同销售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7 12:01
问题描述: 外资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账上记业务招待费)10万元,送样品8万元(记营业费用),已按成本加10%为基数*17%交增值税,账上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款分别记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请问汇算清缴时需调增1.8万元(10%)呢?还是需调增19.8万元?税法依据?若汇算清缴时未调出,稽查时如何补税? 问题答复:

外资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账上记业务招待费)10万元,送样品8万元(记营业费用),已按成本加10%为基数*17%交增值税,账上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款分别记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但在汇算清缴时,税法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但只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即惯常所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为:18 18*1.1*17%=-21.366万元

税法上视同销售对所得税的影响为:18*1.1-18= 1.8万元

纳税调整数为:1.8 21.366= 24.9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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