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的利息收入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7 12:01
问题描述: 我公司某一子公司处于建设期,从银行借的贷款有部分我们转贷了出去,取得了利息收入,会计上冲减了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请问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1、国税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将发生的转贷行为而取得的利息,符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计算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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