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转让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7 12:02
问题描述: 我是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我在出让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时,对方向我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他们不缴纳,说是因为他属于出让行为,不是转让,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问题答复: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代表土地所有者(国有或集体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行的为要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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