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取得“不竞争款项”缴个税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8 11:36
问题描述: 我是某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近日我公司被长春一家企业兼并。在与该企业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的前提下,该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我15万元的股份转让费。请问:这笔转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答复:
需要缴税。《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一定款项。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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