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产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8 11:38
问题描述: 合营企业能否在税前分配产品? 问题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所以,合营企业不能在税前分配产品,应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本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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