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56号文现在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08 11:39
问题描述: 财税字[1995]56号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是否有效?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是按5‰吗? 问题答复: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规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因此,财税字[1995]56号文已经失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目前在没有新法规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问题重新规定前,我们理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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