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当年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挂账的部分是否做纳税调整?        问题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的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贵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部分,我们认为,不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暂不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的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贵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部分,我们认为,不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暂不应做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