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