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7-02-13 10:51
问题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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