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1-0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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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公告还指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大多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作为公路运输主体,社会个体车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灵活,流动性强,跨区域运输普遍存在,其在异地开展运输业务时,如果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容易对其经营造成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积极研究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
 
  二、《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
 
  第二,明确了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折让等情形,需要办理作废、红冲、重开、退税等事宜,也应由原代开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和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监控和分析。
 
  第五,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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