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湖北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向阳,省人社厅职称处副处长杨萍就《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在国家顶层设计、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基础上,首次提出根据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增加部分细化专业,如生物制药、智能制造、动漫等,并明确建立职称申报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的实验技术、中专教师、工艺美术和部分专业均设置正高职称,对以往已设置了正高的工程、农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也取消了限制条件。此前正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的评审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这次《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取消原有这些限制条件,体制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机会申报。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认定制度,打破原来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相互独立的评价体系,建立互联互通关系,今后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可按规定认定相应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也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明确要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首次提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全面取消外语和计算的门槛设置,同时《实施意见》放宽了对申报学历的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学历、资历条件放得更宽。《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打破传统单一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笔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讲课说课、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在湖北省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在湖北省申报职称。《实施意见》明确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小微企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人才的申报渠道将进一步畅通。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享有平等权利。《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离岗创业,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为支持湖北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建设,《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开辟绿色通道,省内其他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按规定直接评审高级经济师;全职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留学人员,以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计划项目专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省职改办审核,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他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3年内可比照国内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提出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可以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基层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向市州县、高校、学会、协会和医院、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条件成熟的行业学会、协会或地方组织有序承接政府部门职称评审相关职能。逐步向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下放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向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贸试验区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试点向三甲医院下放职称评审权。同时,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双随机、两公示、四公开”机制,随机抽查评审委员会、随机抽查申报材料,公示参评人员和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开职称政策、评价标准、办事程序和抽查结果,规范评审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放开申报限制。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下一步要加大“互联网+职称”平台建设,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评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