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启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3-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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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
 
  通知称,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此次试点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物资储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厦门市、江西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陕西省。
 
  通知要求,试点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试点中央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试点地区乡镇预算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试点地区乡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通知强调,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加强能力建设。试点中央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规范会计核算。试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试点地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保证按时报送。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试点中央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市、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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