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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我国正通过水资源税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绿色税制改革,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税收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工作的进展怎么样?中国政府网邀请到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为网友一一解读。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可以起到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安排上怎么发挥这样的作用呢?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环境保护税作为专门的绿色税种,它开征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主要是为了让企业既算经济账又算环境账,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加速绿色转型,让清洁生产的企业获得发展先机。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它覆盖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主要污染物、100多种主要污染因子。我们也查阅了有关资料,目前来看,我们的环境保护税是世界上既覆盖面广、又作用直接的环境保护税,因为国外有些单行环境保护税没有覆盖我们这么多污染物,也没有这么多污染因子,有些是对碳排放征税,不是直接的,我们是对污染物征税,所以覆盖面广、作用最直接,这进一步树立了我们国家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是通过构建两个机制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一方面,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来征税。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了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节机制。就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环境承载容量和承载能力,在上下限之间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政策上,我们通过实行差别化的税制设计来强化三个政策导向。
一是鼓励清洁生产。税法第13条设置的两档减税优惠政策,比如说纳税人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可以减按75%来征税;纳税人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来征税,鼓励更多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减排激励作用,这也是我们政策设计的初衷。
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第12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鼓励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税法第12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比如说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直接排放固体废物,有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等等。如果说你将这些固体废物用来生产建筑材料我们就不征税了,而且我们还有增值税减免政策。如果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我们就要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