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中,对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守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具有重要作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因此,定率征收是核定征收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报要求: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月或按季办理预缴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规定计算预缴期应缴纳的税额,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规定计算纳税年度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法:
企业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资料到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等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事宜。
三、优惠备案规定:
1、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办理时间:
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上述优惠事项均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备案)。
四、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3、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