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