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7-04 14:0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如下所示: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年度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A审批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B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C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D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国税函[2009]772号)

E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0)6号)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呢?表怎么填?)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1)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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