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如何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7-04 14:09
问题描述: 问:企业2011年4月对外借款,合同约定2012年4月支付全年利息。现企业还未收到利息,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了2011年4月-12月的利息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企业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如何申报?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纳税调减的金额。所以,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对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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