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