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5年12月预提了当月职工工资薪金,并在2016年1月份发放,这笔支出能否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2015年12月预提、2016年1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