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时限延长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7-1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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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并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二是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认证后,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又进一步明确,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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