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类会计科目
49.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50.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5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是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发的损失或是收益。
52.投资收益
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在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活动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投资到期收回的或到期前转让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投资损失。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则为投资净收益。随着企业握有的管理和运用资金权力的日益增大,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投资活动中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虽不是企业通过自身的生产或劳务供应活动所得。却是企业利润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比重发展呈越来越大的趋势。
53.营业外收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54.主营业务成本
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它的借方登记已销售商品\产品\劳务供应等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帐户的数额,结转后应无余额.
1446402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55.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其他会计科目
其他会计科目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销售费用
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是包括在管理费用里面。
57.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公司经费、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其中公司经费包括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58.财务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利息支出,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虽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宜将它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一般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财务费用发生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将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
59.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60.营业外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61.所得税费用
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