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7-14 16:28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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