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随同货物寄送,发票联、抵扣联被货物压皱,无法认证,需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上述无法认证发票,应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上述无法认证发票,应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