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国有林场执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7-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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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通知明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并予以印发。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明确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林场应当增设“1614营林工程”和“1841林木资产”一级科目,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报表新增项目: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明确,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场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林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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