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企业有部分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需正常报废,报废时的残值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根据文件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