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样才能正确理解加速折旧的选择和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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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还明确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由此可见,财税[2015]106号赋予了企业对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权。但是,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并执行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权,其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并未有更为明确的解释或说明。在日常实务工作中,一些企业对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权理解不到位,不少财务人员往往认为一家企业只可以统一选择一种加速折旧方法。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加速折旧的选择和执行?对此,本文从三大方面分析如下。
  一是对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理解。2015年11月1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的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解释道:“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企业以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为计提折旧的单位,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各自属性分别确定折旧方法。”由此可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应该理解为一家企业仅可以选择一种加速折旧方法,而是可以具体到每一项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即可以根据每一项单独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各自属性,分别选择各自适合的加速折旧方法。
  二是对不同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分别选择加速或不加速折旧。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刘宝柱副司长在回答网友提问时也回答道:“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的不同固定资产单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所以,对企业不同的固定资产,即便是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固定资产,也可以区别不同固定资产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选择是否执行加速折旧政策,以及选择何种加速折旧方法。
  三是要慎重考虑选择执行加速折旧的利弊得失,不能盲目跟风。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加速折旧虽可以使企业提前扣除折旧递延计税所得额,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很低甚至为零,此时,因加速折旧而增加的折旧额仅是提前抵减了企业低税负甚至是零税负期间的计税所得额,此情况下,加速折旧的抵税效应不仅会因减免税被部分甚至被全部抵销,而且还会因减免税结束后企业折旧额减少,多实现利润而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不但不宜执行加速折旧,而应该反过来考虑是否应该在减免税期间如何少计提折旧,将折旧额延迟到征税期抵扣以降低征税期的计税所得额,这才是企业节税应有的思路。所以,如果企业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盲木跟风,往往很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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