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具体账务处理时,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借贷金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富海证券公司受赠一项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为100000元,公司所得税率为33%。编制会计分录如: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资本公积67000
递延税款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