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固定资产,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是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来源。《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则应分别按资金来源借记“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利用货币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是资产存在形态的转换,但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既繁琐又令人难以理解:
1.事业单位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全部支出列作当期支出,显然违背正确划分收益性支业与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导致不同会计期间事业支出高低悬殊,影响了事业支出的考核与分析。
2.购入固定资产,应该是在减少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而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分录却是在减少存款的同时,减少了专用基金,前后两笔分录缺乏内在联系,难以直观、充分地表达出所要反映的“外购固定资产”这一经济业务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再是财政拨款这单一渠道,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没有必要单独反映。因此,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直接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既简捷、清晰,又使于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