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的案例
SH股份有限公司由韩会计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核算业务。该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年12月20日,该公司购置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300万元,确定的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65万元(假定以后也不会发生变化),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韩会计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模拟核算,假定2005年12月31日,该设备已经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80.8万元,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1.7万元。假定2007年12月31日,原影响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60万元。韩会计计算的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200.85万元。但其同事黄会计认为有误,黄会计认为,既然导致固定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予冲回,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超过原已计提数。
评析:韩会计的计算没错,而是黄会计错了。黄会计错在对固定资产三个重要概念——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以及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折旧的理解上。按现行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而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金额之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是账面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但是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因此,当以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其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如下: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1300-65)÷8×6-[(1300-65)÷8×4+(280.8-65)÷4×2]=926.25-725.4=200.85(万元);或者=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净值-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净值=(1300-926.25)-(1300-725.4)=-200.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