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公司93年购建职工宿舍,原价800万元,至2000年末已计提折旧300万元。该公司从1997年起据北京市房改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房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企业相应在长期应付款下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2000年底该账户余额为贷方180万元。经审计,发现该公司2000年度“住房周转金”科目贷方发生额为公司今年房改职工所交的购房款共计30万元,而相应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未转销,至2000年底此部分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30万元。经了解,目前该公司的职工宿舍已经全部进行了房改,而以前年度房改的职工宿舍也未转销。公司认为未将固定资产转销的原因是公司仍拥有部分产权、尚未为职工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
案例分析
《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账面净值和清理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制度的衔接上,《补充通知》指出: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经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在《通知》施行后,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盈亏记入当期损益核算。故笔者认为企业以仍然拥有部分产权、未为职工办理产权手续为由不转销固定资产,不符合《通知》的规定,应予以调整。企业房改批准时间发生在《通知》施行之前,故住房出售盈亏应该先记入“住房周转金”。2000年末企业未分配利润200万,盈余公积50万,公益金25万,资本公积80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作如下调整账目。(省略考虑今年多提取的折旧对本年利润的影响)
借:住房周转金500万
累计折旧300万
贷:固定资产800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0万
贷:住房周转金320万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25万
——一般盈公积50万
资本公积4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0万
(以前年度提取的累计折旧均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故可以不考虑)假设企业2000年度房改批准在《通知》颁布之后,则相应的财务处理如下:
(1)处理以前年度未转销的固定资产:
借:住房周转金430万
累计折旧270万
贷:固定资产700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80万
贷:住房周转金280万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25万
——一般盈公积50万
资本公积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万
(2)处理2000年度未转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70万
累计折旧30万
贷:固定资产100万
借:银行存款3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0万
借:营业外支出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