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正确计价是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的前提。为了如实地、科学地考核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正确计价。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中,采用以下三种计价标准:
(一)固定资产原始价值
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用状态前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有以下六种: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原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以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原则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二)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因该方法在实际使用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所以通常只有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时和在会计报表补充、附注说明时使用。
(三)固定资产折余价值
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以后的余额。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应按固定资产折余价值计算其损失和溢余。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对于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任意变动,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