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方法改变后的处理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原本采用综合折旧的方法,即按每年8%的综合折旧率进行计提摊销,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但这样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也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应摊销的折旧差别较大,于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准备改为执行分类折旧的办法,即按照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计提,但折旧方法改变后会计处理及税法扣除方面应如何衔接?
1.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2.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实行分类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请按税法规定确定企业各纳税年度折旧额。
4.若为错账,据其发生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往年度发生的错账。其发生的时间不同,调账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审查出的错误数额,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不需进行计算分摊,直接调整利润账户;有的需经过计算分摊,将错误的数额分别摊入相应的有关账户内,才能确定应调整的利润数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