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固定资产改良是指企业为了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提高固定资产性能而发生的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的确认,从本质上来说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