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各个会计处理方法
《制度》尚未对在建工程盘盈、盘亏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便于盘盈、盘亏的在建工程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在建工程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具体处理为:
(1)盘盈时,按现行市价(存在活跃市场)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2)盘亏时,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与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但该处理未能完整反映在建工程发生报废与毁损等清理过程,不利于在建工程在清理过程中的核算与监督,可设置“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进行如下核算:
(1)报废、毁损的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借记“在建工程清理”(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及应收的赔款、罚款等,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4)产生的清理净损益,调整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但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与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则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具体处理为:若为清理净收益,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若为清理净损失,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