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正文
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能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09 18:10
问题描述: 问:适用不同
企业所得税
税率的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能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因此,合并后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计算?
01-02
分公司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
12-29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如何理解?
12-29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是多少?
12-29
分公司要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吗?
12-29
分公司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12-29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12-29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流程?
12-29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CANET)- 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
考试
选择辅导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管理会计师
ACCA
CMA
审计师
统计师
经济师
银行
基金
证券
实务
资讯
实务
法规
税务
审计
出纳
报表
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分录
财务咨询
财务管理
地方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江苏
浙江
山东
福建
河南
湖南
湖北
山西
河北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四川
云南
贵州
广西
新疆
青海
吉林
辽宁
西藏
海南
内蒙古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