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和外国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费协议,按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13年的费用对方在2014年才开具发票收取,请问我司是否可在2014年列支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对企业属2013年度的费用,应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