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府项目研发资助所得税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10 17:5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问:我公司进行一项科技研发,取得区科技局的无偿资助21万元。请问:1、是否为不征税收入?2、如果是,要到税务局备案或办理哪些手续?    答:


    1、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2、暂无规定须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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