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10 17:5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问: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6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