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13 15:39
    问:您好!我是肇庆一家房地产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问题咨询如下: 1、季度预缴时,要调增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对应的毛利额,那是否也应该对应调减之前预缴本次已确认收入部分对应的毛利。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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