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收入时出纳的处理方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14 10:27

1、清点收入

 

出纳员在清楚收入的金额和来源后,进行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时应沉着冷静,不要图快。其业务如下:

 

(1)清点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内部使用的收据。如收入金额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便于资金的安排调度,手续完毕后,在相关收款收据上加盖“收讫”章。

 

(2)现金清点。现金收入应与经办人当面点清,在清点过程中出纳人员发现短缺、假钞等特殊问题,应由经办人负责。

 

(3)银行核实。银行结算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与银行相核对,如为电话询问或电话银行查询的,只能作为参考,在取得银行有关的收款凭证后,方可正式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如清点核对并开出单据后,再发现现金短缺或假钞,应由出纳人员负责。

 

2、清楚收入的金额和来源

 

出纳人员在收到一笔资金之前,应当清楚地知道要收到多少钱,收谁的钱,收什么性质的钱,再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其基本业务如下:

 

(1)收取销售或劳务性质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销售(或劳务)合同确定收款额是否按协议执行,并对预收账款、当期实现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别进行处理,保证账实一致。

 

(2)确定收款金额。如为现金收入,应考虑库存限额的要求。

 

(3)明确付款人。出纳人员应当明确付款人的全称和有关情况,对于收到的背书支票或其他代为付款的情况,应由经办人加以注明。

 

(4)收回代付、代垫及其他应付款。出纳人员应当根据账务记录确定其收款额是否相符,具体包括单位为职工代付的水电费、房租、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职工的个人借款和差旅费借款,单位交纳的押金等。

 

3、收入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鉴不清,收款单位账号错误等,应由出纳人员及时联系有关经办人或对方单位,重新办理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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