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收入额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1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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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为2.5%。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否包含这部分营业外收入中的增值税?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可判定为“补贴收入”,也可以判定为不满足条件的“财政资金”。
  还有一些纳税人咨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有“处置收入”,还有“净收入”,如何确认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从这个角度分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处置固定资产,应以处置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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