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广西地区一家企业的会计,因企业资金困难,补发了以前月份拖欠职工的数月工资,请问职工取得以前月份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桂地税发[2005]284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桂地税发[2005]284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