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