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顾客在我商店购物抽奖,奖品是拥有一辆汽车的3年使用权, 3年后将此车还给商店,是否需要扣缴中奖顾客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其中的第三款明确: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顾客因购物抽奖而取得一辆汽车3年使用权,商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抽奖规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