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总理在今年两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后,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5月1日起降低社保公积金缴存比例 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 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二、2015年已多次下调社保缴费费率 人社部、财政部在2015年2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人社部和财政部在2015年7月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此前还公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三、社保公积金涉及的个税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