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5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举例:A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合并B企业,B企业解散注销但不清算(其股东到A企业继续做股东),B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至A公司(账务处理略)。假如,B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中,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亿元,市场价值为3亿元。按照文件规定,原企业(即B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A企业,其增值2亿元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B企业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被合并的一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2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显然,此时的纳税人是B企业,而不是A企业。
结论:如果A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B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合并B,B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