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23 10:58

  我公司2014年7月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公司总经理想转让名下的50万股股权,受让方为一投资公司。请问公司总经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股票转让暂免个税的条款呢?

  专家回复:文件的原文是这样的,请准确理解。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如果总经理持有的是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免税。通过IPO和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个人投资者继续免税,这样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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