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种类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8-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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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一步 ;“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⑴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⑵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⑶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主要是: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⑵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⑶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⑷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为了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所得税实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负担要大体平衡”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85年4月11日颁布,从1985年度起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同时,该税纳税人应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集体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集体企业所得税不分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55%。这套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为了照顾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根据国家政策扶持某些集体企业发展,税法中还规定了减免税条款。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平衡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这样可以使各类企业在大致相同的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引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的计划和方针政策进行生产经营,端正经营方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将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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