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招标所收取的标书费如何账务处理? 答:企业的标书为合同书。标书只是一个载体,作用在于向投标方传递信息;投标方取得标书后,应填写相应信息再向招标方交回标书,向招标方传递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因此,贵单位通过标书向投标人提供信息,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企业收取标书费为提供信息服务的报酬,应缴纳营业税。 账务处理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4)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